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