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