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