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对共有部分因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涉及专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属于非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依照前两款规定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