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Article 16In force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