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举报人对受理举报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机关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