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九条有效举报人对受理举报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机关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