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受理举报机关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六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单位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