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十条有效受理举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