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三条有效本省各级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受理举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