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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四条
有效
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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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