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对在本省的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