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受理举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