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