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对应当审查的案件不审查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审查或者直接审查。被责令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或者案卷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发现有关司法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