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依照《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