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司法机关对应当审查的案件不审查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审查或者直接审查。被责令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或者案卷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发现有关司法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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