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错案的责任第十四条已废止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