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章 错案的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