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