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