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联系,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可以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