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越级多人走访的,有关负责维护秩序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工作;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向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和越级多人走访的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有序反映诉求。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开展疏导和劝返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