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等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围攻、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其行动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信访接待场所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投寄有毒、有害物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其他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