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说明理由,经信访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撤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