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办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转送的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