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