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受理权限和范围的;(三)已经受理尚未办结,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提出的;(四)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