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受理权限和范围的;

(三)已经受理尚未办结,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提出的;

(四)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