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等事项。

信访人采用口头、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