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信访事项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