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