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九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