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工作失职的;

(二)贪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和专项教育资金的。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