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办学或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从事义务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取得优异成绩的。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