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办学或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三)长期从事义务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取得优异成绩的。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