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在义务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学习成绩优异或者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