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