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减轻教师工作负担,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