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校车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学生在校安全。

禁止在学校校门周围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传单,禁止在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200米以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网吧等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