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校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校长应当经过竞聘、试用环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德才兼备、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会议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