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开办市场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流通、方便生活、讲求实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建设制定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制定旧城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预留市场的场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