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为市场提供服务。

经济贸易、公安、税务、价格、城建、环境保护、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电力、电信、邮政、运输等行业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市场开办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