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开办者;

(四)有相应的经营服务机构和人员;

(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