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