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