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