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