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