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