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