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预防接种的义务。

婴儿出生后,出生医院应当为其进行预防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未在医院出生的婴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内到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