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户籍管理机关、托幼机构、小学在办理儿童落户、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通知当地预防保健机构及时补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