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四条已修改居(村、牧)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小学在接种期间,应当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