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也应当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