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依据和理由,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